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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经济基础模拟试题: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2015-12-10  来自于:学习100网

  模拟试题

  【真题】下列法律法规中,对立法机关、政府以及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立法机关、各级政府、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参见教材P106.

  【知识点扩展】

  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预算管理职权是指政府损算方针政策、预算菅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权、解释权和修订权,政府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权,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监督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折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立法机关、各级政府、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1.立法机关的预算菅理职权。包括: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銷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颜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洽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硕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2.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人、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預算方面的不恰当的决定或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具体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4.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

  5.各单位的预算菅理职权。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人、安排预算支出;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6.审计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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