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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学习资料:房屋租賃管理

2015-7-14  来自于:学习100网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四节 房屋租賃管理

  房屋租賃的概念:

  房屋租賃是房地產市場中一種重要的交易形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租賃活動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商品房屋租賃的條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出租商品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賃合同:

  (一)商品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用於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系主要是通過租賃合同確定的。因此,在租賃中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做出明確的規定,並且以文字形式形成書面記錄,成為出租人與承租人關於租賃問題雙方共同遵守的准則。

  (二)商品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內容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商品房屋租賃關系保護

  租賃合同一經簽訂,租賃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商品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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