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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考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的责任

2012-10-20  来自于:学习100网

  中级人力资源考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的责任

  1. 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8)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下列( )行为侵害女职工的法律责任。

  A. 安排怀孕5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B.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C.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D.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答案解析】DE

  2.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3)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 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4)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 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1) 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3)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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