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学员答疑 > 学习疑问 >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是否包含准保护区?

学习100网学员: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是否包含准保护区?

所属课程:环境影响评价师  提问时间:2013-12-17 10:19:48

请问: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保护区是指的一级还是二级保护区?是否包含准保护区呢?

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是否违法?如不违法,那岂不是和水污染防治法里第60条冲突了(准保护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企业)

回复者:学习100网  回复时间:2013-12-17 10:46:50

您好:

保护区含Ⅰ级和Ⅱ级保护区;

在保护区内不能设置排污口:

《水法》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污水综排标准》4.1.5款: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