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保护区是指的一级还是二级保护区?是否包含准保护区呢?
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是否违法?如不违法,那岂不是和水污染防治法里第60条冲突了(准保护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企业)
请问: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保护区是指的一级还是二级保护区?是否包含准保护区呢?
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是否违法?如不违法,那岂不是和水污染防治法里第60条冲突了(准保护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企业)
您好:
保护区含Ⅰ级和Ⅱ级保护区;
在保护区内不能设置排污口:
《水法》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污水综排标准》4.1.5款: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